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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章 死刑(第1页)

死刑:终极刑罚的正义与争议?。

一、死刑的法律定位与历史沿革?。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,属于最严厉的刑罚手段。我国《刑法》第48条规定:“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。”其适用对象通常为故意杀人、暴力恐怖犯罪、贩毒等恶性案件。

历史上,死刑曾是全球普遍采用的刑罚,但随着人权观念的发展,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或限制死刑。我国仍保留死刑,但严格遵循“少杀、慎杀”政策,并通过死刑复核程序(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46条)确保判决的公正性。

二、死刑的适用标准与程序?。实体标准?:罪行极其严重(如手段残忍、社会影响恶劣);必须立即执行或缓期二年执行(《刑法》第48条)。程序控制?:一审死刑案件需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,二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;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判决行使最终核准权。

典型案例?:张扣扣故意杀人案?(2018年):因复仇连杀3人,虽存在“情有可原”因素,但最终仍被判处死刑,体现法律对暴力犯罪的零容忍。

劳荣枝案?(2021年):绑架、抢劫、故意杀人,手段极其残忍,死刑判决彰显对恶性犯罪的严惩。

三、死刑存废之争?。支持死刑的观点?:震慑犯罪,维护社会秩序;对受害者家属的正义补偿;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,死刑仍是遏制极端犯罪的有效手段。

反对死刑的观点?:存在错判风险(如聂树斌案,1995年冤杀,2016年平反);不符合现代人权理念;国际趋势是逐步废除死刑(目前全球约23国家己废除)。

西、国际比较与改革方向?。保留死刑国家?:中国、美国(部分州)、日本、印度等;废除死刑国家?:欧盟成员国、加拿大、南非等。我国目前采取“逐步减少死刑适用”策略,如2011年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取消13项非暴力犯罪死刑,体现刑罚轻缓化趋势。

死刑是正义与争议并存的刑罚,其存废需平衡社会安全与人权保障。在我国现行司法体系下,死刑仍是对极端犯罪的必要威慑,但未来可能随法治进步进一步限制适用。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言:“死刑适用必须慎之又慎,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。”我国刑法对死刑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:

一、适用条件。死刑仅适用于"罪行极其严重"的犯罪分子,需同时满足犯罪客观危害性极其严重和主观恶性极其严重的标准?。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了可适用死刑的罪名,如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及严重暴力犯罪等?。

二、适用限制。对象限制?:犯罪时未满18周岁者、审判时怀孕妇女、审判时己满75周岁者(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)?。

程序限制?: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外,死刑均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?。

三、执行制度。死刑缓期执行?:对非必须立即执行的死刑犯,可宣告缓期二年执行。缓期期间:无故意犯罪→减为无期徒刑,有重大立功→减为25年有期徒刑,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→核准后执行死刑?。执行方式?: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,执行前需验明正身并讯问遗言?。

西、核准程序。死刑立即执行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死缓可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?。执行前发现可能有错误的应暂停执行并报请裁定?。

以下是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死刑案例,结合司法实践与社会影响进行说明:

一、吴谢宇弑母案。北大高材生吴谢宇因长期心理扭曲,于2015年预谋杀害母亲谢某某,使用哑铃连续击打其头部致死后藏尸,并骗取亲友144万元用于挥霍。逃亡期间,其行为与“完美学霸”形象形成强烈反差,最终被判处死刑?。该案暴露了中国式教育中人格养成的缺失,引发对犯罪心理根源的广泛讨论。

二、宋利贪污案。原长治市长张保情妇宋利,利用职权5年内贪污6359万元,庭审时公然拒绝退赃,最终被判处死刑。其从服务员到“权力提款机”的堕落轨迹,成为反腐典型案例?。

三、唐小平跨国毒品案。累犯唐小平组织走私、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超350公斤,系云南近年最大毒品案之一。其犯罪网络横跨境内外,因数量特别巨大且主观恶性深,经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。

西、劳荣枝系列杀人案。劳荣枝与男友法子英在1996-1999年间实施多起绑架、抢劫及故意杀人,造成7人死亡。其以手段实施犯罪,社会影响恶劣,2023年经最高法复核维持死刑判决?。

五、余华英拐卖儿童案。人贩子余华英在贵州、重庆等地拐卖17名儿童,2025年9月被执行死刑。该案凸显对拐卖人口犯罪的严惩立场,受害者家属多年追凶终获正义。

以上案例均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体现中国死刑适用“少杀慎杀”原则下对极端恶性犯罪的零容忍?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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