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513年晋国范宣子铸刑鼎公之于世,孔子闻之痛斥“晋其亡乎”——他反对的并非“爱民”“法治”本身,而是卿大夫借“成文法”取代礼制、实则为夺权铺路的制度颠覆,这一态度深刻印证“礼-仁”体系中“礼为仁之框、权需依礼行”的核心原则。
1。事件回顾:借“法”夺权的春秋乱局
?背景:晋国六卿(范、中行、知、韩、赵、魏)刚灭祁氏、羊舌氏,大量封地与官职空缺,需通过“制度重构”巩固既得利益,彻底架空晋侯公室。
?做法:范宣子(士鞅)将自家拟定的刑书铸于铁鼎,公开展示,宣称“以法为公、一断于法”,首接废除“礼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”的周礼传统——贵族与平民同受一法约束,寒门可依刑书晋升,看似“公平利民”。
?真实目的:
a。拉拢士族与平民:以“打破贵族垄断”为诱饵,换取基层支持,孤立晋侯;
b。夺取立法权:刑鼎非晋侯所铸,而是范氏私定,实质将“为国立法”的权力从国君手中夺走,由六卿掌控;
c。固化权力格局:用成文法将六卿新获的封地、官制合法化,防止晋侯或其他势力反悔,实现“权力私有化”。
2。孔子的批判:三大“失礼”之举背离“礼-仁”
孔子痛斥的核心,是刑鼎事件对“礼-仁”体系的三重破坏,而非“法律”或“利民”本身:
(1)废礼立刑,颠覆“尊卑有别”的仁之框架
?周礼的核心是“尊尊亲亲”,通过“差序格局”实现“各得其宜”:贵族以“礼”约束行为(如“刑不上大夫”是要求贵族更高道德自律),平民以“礼”安守本分,二者虽有等差,却共同构成“仁”的实践场域——仁需依托礼的秩序,从“亲亲”推及“仁民”,而非无差别强制。
?刑鼎“一法同施”,表面取消贵贱差异,实则瓦解礼的差序结构:贵族失去“守礼”的道德责任,平民失去“循礼”的生存指引,“仁”便失去制度载体,沦为空洞的道德口号——这正是孔子“人而不仁,如礼何”的反向印证:无礼的“仁”(如强制平等的“利民”),终将导致秩序崩塌。
(2)立法下移,违背“礼乐自君出”的义之底线
?“礼-仁”体系中,“义”的核心是“权力依礼运行”:“礼乐征伐自天子出”是春秋礼制的底线,国君是“为国立法”的唯一主体,卿大夫仅能“守礼行法”,不可“造法夺权”。
?范氏私铸刑鼎,本质是“陪臣执国命”的升级——以“利民”为名行“篡权”之实,将公共权力变为六卿私产,违背“义”的“公利优先”原则:看似为平民争利,实则为自身夺权铺路,与“仁之本在民”的真诚济世背道而驰。
(3)伪善利民,沦为“权力交易”的仁之异化
?孔子认可“富民”“利民”是仁的重要内涵(如对齐国“仓廪实”的肯定),但坚决反对“以利民为诱饵的权力交易”:六卿的“成文法”并非为了平民福祉,而是以“打破贵族垄断”为条件,换取平民对其夺权的支持——这种“利民”是工具性的,一旦权力稳固,平民仍将沦为新特权阶层的剥削对象。
?对比魏舒“举贤不避亲疏”:魏舒虽突破血缘限制,却始终在“礼”的框架内行事(选拔需经晋侯认可、符合周礼官制),是“公义优先于血缘”;而六卿铸刑鼎,是“权力优先于礼”,二者看似都“突破传统”,实则一为“守礼行仁”,一为“废礼夺权”,本质天差地别。
3。事件本质:“以法代礼”是“礼-仁”的终极背离
孔子预判“晋其亡乎”,并非指晋国灭亡,而是指“晋之礼亡”——当卿大夫能用“法律”颠覆礼制、用“利民”包装夺权,“礼-仁”体系便失去维系国家秩序的功能:
?礼亡则名分乱:君不君、臣不臣,权力失去约束;
?仁亡则公利失:“利民”沦为夺权工具,民众失去真正的福祉保障;
?最终,晋国将陷入“卿族混战”(如后来六卿兼并为三晋),印证“礼崩则国乱”的历史逻辑。
4。对儒商模式的警示
晋铸刑鼎事件成为孔子教育弟子的“反面教材”:他在孔学私塾强调“利需依礼取,仁需以礼行”——第西代儒商虽以“产业济民”为目标,但绝不可像晋六卿那样“以利废礼”“以术夺权”;儒商的“仁”,必须依托“丧葬业标准化”“儒商会馆规范化”等礼制框架,确保“济民”是真诚目的,而非权力或利益的工具——这为第西代儒商“礼融仁行”的实践划定了底线。